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并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 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以下简称“电脑体育彩票”)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实施销售、传输数据、开兑奖管理工作发行的体育彩票。
第二章 游戏方法
第三条 “20选5”组合型电脑体育彩票是以一台计算机为单位,销售从01—20共20个自然数中选取5个自然数的组合为一注的彩票。
第四条 所选组合为5个自然数的各注彩票为单式票,选6个或6个以上自然数的多注彩票为复式票。
复式票组合选择个数最多不超过14个。
第五条 该类型电脑体育彩票每台终端机可机选或自选销售。
第六条 该类型电脑体育彩票每注2元人民币。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奖级设定
第七条 “20选5”组合型电脑体育彩票设3个奖级,即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为浮动奖,二、三等奖为固定奖。
第四章 开奖及公告
第八条 “20选5”组合型电脑体育彩票每天开奖一次。
第九条 在公证人员封存销售数据资料之后,并在其监督下摇出5个自然数为中奖号码。
第十条 开奖当日将开奖现场录像在指定的电视台定时播放或进行现场直播。次日在约定的报纸刊登开奖结果及主要中奖情况,奖池资金,拟从调节基金转入奖池的资金数额。并将开奖结果通知各销售终端。
第五章 中奖办法
第十一条 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对照,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
一等奖,选中全部5个中奖号码;
二等奖,选中4个中奖号码;
三等奖,选中3个中奖号码。
第六章 奖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销售总额的50%用于向中奖者支付奖金,销售总额的1%为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该玩法设置奖池,奖池由滚存的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额组成,包括:
(一) 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
(二) 超出一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
奖池用于一等奖奖金支出。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一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颁发一等奖奖金。
第十四条 电脑体育彩票可以从返奖奖金中(销售额的50%)提取调节基金,调节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 按返奖奖金2%提取;
(二) 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
(三) 设置奖池的弃奖收入;
(四) 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调节基金全部用于返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奖级奖金分配:
一等奖为当期奖金总额减去固定奖后的100%,及奖池和调节基金转入部分;
二等奖固定奖金为50元;
三等奖固定奖金为5元。
第十六条 一等奖按照该奖级实际中奖注数平均分配该奖级奖金。若一等奖每注奖金低于二等奖每注固定奖金时,一等奖每注奖金补足至二等奖每注固定奖金的十倍。所需奖金从调节基金中支付,若调节基金不足时,从发行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每注彩票只兑付最高奖级奖金,不兼中兼得。
第十八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封顶金额500万元。
第十九条 自开奖次日起计,兑奖周期为28天(四周),逾期未兑付的奖金以及逾期未退票的票款,全部纳入调节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游戏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
1.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2.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